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某甲公司成功推翻一审败诉结果,二审获赔182万余元。今天,我们就复盘这场专利维权战中,如何通过公证云对工地现场进行取证公证成为扭转局势的“关键武器”。
案号:(2022)冀01知民初1322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3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某某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饶阳县某某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
涉案专利:专利号8.6,名称为“带有交织的线的保护金属网以及用来制造该网的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
某甲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依法享有在中国境内对侵犯权利的行为单独起诉的权利。其发现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边坡防护网产品,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两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强度差异”“缠绕方式”等关键技术特征,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实现判决逆转。
某乙公司否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某丙公司则辩称与某乙公司无关联,不应承担责任。
某甲公司通过中钢国检中心检测报告、公证云固定的官网宣传、厂房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两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及关联关系。
在本案中,双方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关键技术特征上: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不是存在“第二组延伸元件强度大于第一组”;二是交织部分是否为“单向缠绕”;三是加强元件的交错环是否“横向较不突出”。为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全部特征,某甲公司通过公证证据来提供确凿的证明。
两被上诉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源于985号专利(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构成现存技术。
某甲公司否认该主张,经法院审理后认定985号专利未公开“钢丝绳强度大于细丝强度”“钢丝绳交错环横向较不突出”等关键技术特征,故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某甲公司要求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等侵犯权利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与专用设备。同时,某甲公司主张按照侵权产品年销量450000㎡、专利产品单价118.47元/㎡、营业利润率19.84%来计算损失,并要求2倍惩罚性赔偿。
然而,两被上诉人对销量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根据涉案防护网工程35583㎡的工程量来计算损失。由于某乙企业存在侵权故意及诉讼不诚信的行为,法院判决其承担1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云平台的“手机拍照”“现场录音”功能,对该施工现场进行多维度的取证固证,,共生成3份关键公证书,为二审改判提供核心支撑。具体取证内容如下:
第05762号公证书清晰记录: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施工现场防护网产品照片,某丁公司二分部大门门牌、“广西某某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门牌照片,中钢国检中心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明确标注样品(HR50型高强加筋网)的生产单位为某乙公司。公证书包含84张照片和3段录音,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有力的证明。
第12442号公证书清晰记录:对某乙公司门牌、公司场院、仓库、金属网产品做拍照,对某乙公司HR30(原文为HR50)型高强加筋网参数规格表(以下简称规格表)、泽超防护宣传册拍照;同时上传一段现场录音,录音内容显示某乙公司工作人员承认“产品使用某甲公司专利”“在广西有销售项目”,且规格表联系方式与通话号码一致,直接证明侵权故意。
第12443号公证书清晰记录:对金属网产品、仓库、生产车间拍摄现场照片,同时上传了一段现场录音。这些证据进一步巩固了某甲公司的主张。
2. 某乙公司立马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8.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 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甲公司因侵权遭受的损失836358.77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836358.77元,以及赔偿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以上损害赔偿金额共计1822717.54元;
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转获赔182万,某甲公司的维权之路清晰印证了“证据为王”的司法原则。公证云通过手机拍照、现场录音等功能,将施工现场、企业厂房、人员对话等关键信息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公证证据,不仅搭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更直接打破了侵权方的抗辩壁垒。这起案例为企业专利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善用第三方取证工具、提前固定核心证据,既是应对侵权纠纷的“先手棋”,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创新成果的“硬支撑”。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